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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以统一的缴费基数,按各险种不同比例同单征收。
2、缴费核定办法为当月核定次月应缴金额。
3、用人单位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申报手续,次月地税部门通过单位开户银行划款方式征集社会保险费。
4、逾期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5、 社保缴纳计算: 社保分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 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为个人8%,外资单位20%,省属单位18%,私企单位12%。
6、 医疗险单位7%,个人2%。
7、 失业险单位0.2%,个人0.1%。
8、 工伤单位0.4%,生育单位0.85%。
9、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以统一的缴费基数,按各险种不同比例同单征收。
10、缴费核定办法为当月核定次月应缴金额。
11、用人单位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申报手续,次月地税部门通过单位开户银行划款方式征集社会保险费。
12、逾期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13、 一、养老保险 (一)征缴范围: 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自由职业者。
14、 (二)征缴比例: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本市城镇户口人员。
15、 (1)缴费基数——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为基数,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以上部分不计征。
16、每年七月进行调整。
17、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 从2010年7月1日起,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调整为450元/月。
18、缴纳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调整为225元/月。
19、 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的财政资金分担按照《印发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20、 二、工伤保险 (一)征缴范围: 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21、在建筑施工和矿山行业工作的农村户口职工,在新参保和续保时,可以选择只参加工伤保险,暂不参加其他险种。
22、 (二)征缴比例: 工伤保险基金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23、每年七月根据单位上年度工伤费用收支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制度。
24、 注:(1)收支率=单位当年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增减率:在现标准缴费率的基础上增减; 三、生育保险 (一)征缴范围: 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目前先在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中实行。
25、 (二)征缴比例: 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7%缴纳,个人不缴费。
26、 四、失业保险 (一)征缴范围: 在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事业、城镇个体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中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27、 (二)征缴比例: 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城镇户口职工按1%缴纳,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28、 五、基本医疗保险 (一)征缴范围 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29、 (二)征缴比例 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个人按2%缴纳。
30、 2、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单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缴纳。
31、 3、重大疾病补助金: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由单位缴纳,目前标准为5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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